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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丨第十七期: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是否需要追偿?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是否需要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侵权责任事故,有明确的事故责任方。救助基金依法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并不减免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不仅符合损害补偿原则,防止受害人不当得利,而且使责任人不因救助基金救助而逃脱应付之责,有利于规避基金运行道德风险,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
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外,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救助基金垫付相应费用的偿还义务。 
我省求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在垫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承办机构进行追偿。
 

一审丨李利娜

二审丨金豫峰

三审丨石福宏

编辑丨孙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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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