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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三院丨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三)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8.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19.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严禁无原因、无依据术中加项、加价。

 

20.严格执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严禁重复开立不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

 

21.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22.认真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应操作规程,科学判断病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禁止降低入院指征,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

 

23.严格遵守使用医用耗材诊疗相关医疗技术的适应症、禁忌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用耗材使用前需与患者或家属进行充分沟通。使用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时,应与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24.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向患者及家属介绍购买非医疗机构供应的医用耗材,患者自购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应用临床诊疗。

 

25.严格执行省市相关医疗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禁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严禁私自收费。

 

26.严格执行外出会诊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外出会诊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严禁违规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严禁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一审丨赵丹丹

二审丨冉红星

三审丨徐江海

编辑丨孙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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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