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三院丨涉及党员干部微信朋友圈使用若干重要问题的答疑
问
党员干部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开场合?
答
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今天,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当前,微信已经成为包括党员干部在内各类人员日常联系的网络工具,这就导致微信朋友圈已经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组成,而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朋友圈已经具有了传播媒体的属性,因此,微信朋友圈已不仅仅是个人私域,而是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具备了公共场所的属性,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朋友圈时做到审慎,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问
党员干部在微信朋友圈能否议论中央大政方针?
答
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或评论时,应首先对文章和评论进行甄别,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再确定能否发布。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的表现形式,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在朋友圈转发文章或评论时,如果不从严慎重对待,就可能构成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进而受到党纪处理。
问
微信朋友圈出现负能量党员干部能否视而不见?
答
不能。朋友圈越是“乱”,就越需要党员干部助其恢复有“序”;越是没有“正能量”,就越需要党员干部作为“正能量”发语发声。党员干部要以“暮色苍茫看劲松,乱云飞渡仍从容”的坚定立场、“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担当精神,传播朋友圈里的“正能量”,对于发现朋友圈有发布负能量内容时,必须予以坚决的抵制和指出。此外,如果党员干部在朋友圈发布负能量,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可能还涉嫌违纪。
问
党员干部用朋友圈表达诉求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干部在微信朋友圈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行贿,但一样构成违纪。总的来说,党员干部需要表达涉及自身的相关诉求时,应当首先通过正当程序和途径向所在党组织或相关单位反映,而不是首先在朋友圈发布与自己身份和职责不相符合的内容。
一审丨赵丹丹
二审丨冉红星
三审丨尚红艳
编辑丨孙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