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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医函[2019]54号),制定河南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在我省献血的无偿献血者。

 

一、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原则

 

1.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指献血者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用血减免采用双轨操作,即无偿献血者本人的用血减免不受其亲属累计用血减免的影响;

 

2.献血时间之后用血(用血时间晚于献血时间)即可减免,用血时间统一为本次住院的最后一次用血时间;

 

3.本人献血5年内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5年后享用等量血量,若5年内报销的血量达到三倍血量,5年后不再减免;本人献血累计满800毫升的10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10年后享用三倍献血量的血量,两时间段内的可报血量互不影响,即10年内报销的血量不影响10年后的可报血量;本人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生免费享用所需血量;无偿献血本人用血减免过费用的,不影响其献血量累计;

 

4.原则上用血减免计算规则按照用血时间先后顺序扣除可报血量,即减免的用血时间宜晚于之前一次减免的用血时间(若未按顺序减免可能导致用血权益发生变化);

 

5.献血者家庭成员用血减免遵循总量概念,减免额度用完为止,不同家庭成员间不重复享受;

 

6.减免血液品种按照价格从高到低顺序抵扣,即优先用血小板抵扣血小板,其他产品根据换算全血的单价高低排序;

 

7.报销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报销血量折算为全血后四舍五入保留到整位数;

 

8.在省内多个血站献血进行减免后,血站间结算的付款比例(历史已报销血量不再进行扣除),按照各血站无偿献血量的比例计算;

 

9.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用血减免费用包括血站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河南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减免标准》执行),医疗机构自行对血液进行处理产生的费用、配血费、储血费、输注费等相关医疗服务费用不纳入减免范畴;

 

10.自体输血,治疗性血液采集等费用不纳入减免范畴;

 

11.历史Rh血型未鉴定按Rh(+)处理,首次献血者减免时若Rh血型尚未鉴定,可在一周后通过“河南无偿献血”微信公众平台或到血站进行血费减免;

 

12.用血者可同时使用多位家庭成员的献血量进行减免,使用每位家庭成员的献血量进行减免时均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无偿献血者减免用血费用所需材料

 

1.无偿献血者本人在就诊医疗机构减免临床用血费用需提供:

 

①献血证(电子献血证);

 

②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以及驾驶证等);

 

2.无偿献血者的家庭成员在就诊医疗机构减免临床用血费用需提供:

 

①献血证(电子献血证);

 

②献血者与用血者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以及驾驶证等);

 

③与献血者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派出所证明,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证明中任何一种即可);

 

④确实无法提供与献血者关系证明的,需提交《河南省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承诺书》,可在河南无偿献血微信公众号或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网站下载;

 

3.减免用血费用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算发票号和输血记录单等;输血记录单可以为输血科(血库)或病案室提供的复印件,复印件每一页需加盖完整的输血科或病案室公章,不同医疗机构的输血记录单称谓可能不同,用血记录单、用血发血单、交叉配血记录单、输血报告单等均可。若在河南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直免系统查询到患者的输血记录,可不提供输血记录单;

 

4.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在血站和网上减免用血费用时,需提供含有输血费的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收据联(如果收费专用票据不显示输血费,需提供病人费用总清单原件)。若只能提供票据收据联复印件,需加盖留存原件单位(如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公司等)的公章。

 

三、减免标准

 

无偿献血者及家庭成员临床用血减免标准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和原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和《河南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减免标准》执行(若政策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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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11-13